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李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文清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承審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三人審理該案時捏造事證,偽造公文書,涉及偽證,伊已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按,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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