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旭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旭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旭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其中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部分確定,其餘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韓旭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其中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部分確定,其餘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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