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智生㈠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上訴駁回確定。⑶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㈠⑴⑵⑶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17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