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淇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674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因犯妨害兵役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18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兩罪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02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6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章
法官李麗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