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78號上訴人 高欽
高增岩 高幸子 高梅桂 陳高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
江宜臻 律師上訴人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吉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