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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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欄第7行「在原地以相同建材重新建照完成」,更
正為:「雇用不知情之工人,在原地以相同建材重新建照完成」。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
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違規重建,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對於違反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重建之範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88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