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炳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林淑芳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