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周志偉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88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