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44號
原 告 謝福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展騏科
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惟上
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