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昌秀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彬 指定辯護人 李建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昌秀、林文彬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壹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昌秀、林文彬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予以羈押,至100年3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