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