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葉蕊
葉綉花 葉美慧 葉寶桂 薛葉銀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
張仕享 律師被告 葉秋鉎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欽 和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鄰○○00號
居所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關於權利範圍「1102/156」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依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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