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 王心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錦治 、 吳蘇錦春 、 蘇南鯧 、 蘇本德 、 蘇本雄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5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