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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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呂舜田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邱刊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系爭遺產即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三筆土地)合併分割後,聲請人即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呂明正呂智慧呂舜耕呂舜然呂貴美呂智敏 等7人共同取得之土地,應係以該7人之應繼分比例再為比例,以計算其等就分得土地之應有部分,而非直接以原應繼分比例為分得後土地之應有部分;被上訴人呂邱刊、 徐明春徐明堂徐秋淑徐三奇徐淑芬呂智媛呂智齡呂寬恕呂穎熩呂兆炘呂綺瓊王呂智美 等13人所共同取得之土地,亦同。此部分應屬誤算,爰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經查,本院前揭判決主文及理由,關於系爭遺產即系爭三筆土地合併分割後,係將系爭00000地號土地及00000地號土地如本院前揭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分歸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呂明正、呂智慧、呂舜耕、呂舜然、呂貴美、呂智敏共同取得,並「按如前揭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另將系爭00000地號土地及00000地號土地如本院前揭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分歸被上訴人呂邱刊、徐明春、徐明堂、徐秋淑、徐三奇、徐淑芬、呂智媛、呂智齡、呂寬恕、呂穎熩、呂兆炘、呂綺瓊、王呂智美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準此,於本院前揭判決分割後,兩造自得據前開各該原應繼分比例換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呂明正、呂智慧、呂舜耕、呂舜然、呂貴美、呂智敏等7人就其等共同取得土地部分之應有部分,及被上訴人呂邱刊、徐明春、徐明堂、徐秋淑、徐三奇、徐淑芬、呂智媛、呂智齡、呂寬恕、呂穎熩、呂兆炘、呂綺瓊、王呂智美等13人就其等共同取得土地部分之應有部分。顯見,本院前揭判決並非遽以兩造原應繼分為兩造於合併分割後就各該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是以,本院前揭判決,並無聲請人所謂誤算之顯然錯誤,無須更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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