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283號聲請人 廖國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道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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