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曾枝峯 即曾枝峯牧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主張確認坐落屏東縣○○鄉○○段○○○○○○○○號上雞舍等之地上建物為原告所有,並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司執字第39268號關於原告所有坐落上揭土地上地上建物之執行程序;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或據以計算之基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