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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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鎮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理由欄內即第一頁第一行、第二頁第一行關於「被告 翁震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翁鎮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理由欄內即第1頁第
1行、第2頁第1行關於「被告翁震育」之記載顯係「被告翁鎮育」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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