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3號抗告人 楊家誠 相對人嘉義縣東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炳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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