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妙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萬1,79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4,
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