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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