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42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23日就其對被繼承人乙○○之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而繼承人已聲明限定繼承在案,為請求上開債權,故有閱卷之需要,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42號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本院債權憑證等文件,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核無不合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