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又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定禁治產之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聲請人之母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禁字第3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因其現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列順序之人為監護人,經召開親屬會議後,決議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禁治產人甲○○之配偶 林晃清 已過世,其四親等親屬間尚有子嗣 林仁加 、乙○○與兄弟姐妹等人,且經禁治產人之弟 林恒光 、妹 陳林秀蘭陳林秀梅林貴妹 、四親等內同輩血親 曾林炳吉 組成親屬會議,選出聲請人擔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代理人林仁加到庭證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甲○○之親屬系統表及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33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依首揭民法第1111條第2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 官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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