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請人 邱玉雲呂正雄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呂正雄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補正呂正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協議書相同)
四、提出呂正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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