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HENGCHEWBENG( 王秋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ENGCHEWBENG(王秋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4月2日由上訴人即被告HENGCHEWBENG(王秋明)收受,上訴人嗣於同年月9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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