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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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52號抗告人 林全祿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108年4月15日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4月3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