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林碧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華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林瑞華、 鄧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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