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林廷彬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曾陳素珠 (即 曾風戊 之承受訴訟人)
曾和成 (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松藩 (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翊華 (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宇稻 曾宇瑞 曾東豪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慧臻 被告 曾輝軍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貴興 被告 曾其清
曾進丁 曾勇明 曾庚傳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勇智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 曾金田
曾翔經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李芙蓉 被告 曾啓明
曾毅彬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告 曾榮寶
曾嘉誠 曾芳民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曾 王清靜 被告 曾坤頓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倪瑞珠 被告 曾坤崇
曾 林美鳳 (兼 曾宥蒼 之承受訴訟人) 曾志福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黃美春 被告 曾鳳龍
蔡 陳玉盞 蔡振良 蔡和潔 曾榮文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