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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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意義 訴訟代理人 李瑞枝
洪仲澤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智涵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建號建物分別於102年10月25日、103年4月29日登記設定共同擔保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150萬元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