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富貴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4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富貴(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108年4月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