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清晰之如聲請狀債權明細表所示之債權證明文件9件(匯款委託書、本票、支票)。
二、完整清晰○○○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