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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