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陶宇晨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