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CM0二八一六二││││保險處 劉書容 │業務處││拾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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