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甲00000000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木柵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叁仟玖佰陸拾元│AR九三四二三│││司││││○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