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0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0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0二九0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呂秀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萬零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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