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