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九四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甲○○│八八ND0000000││一000││││限公司││八││││├─┼─────────┼─────────────┼───────────┼─────┼──────┼────┤│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甲○○│八八NX0000000││四六九││││限公司││九││││├─┼─────────┼─────────────┼───────────┼─────┼──────┼────┤│3│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甲○○│八九NX0000000││一六0││││限公司││六││││├─┼─────────┼─────────────┼───────────┼─────┼──────┼────┤│4│寶島銀行股份有限公│甲○○│八一ND0000000││一000││││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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