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毅誠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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