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代理人 蔣銘錫 相對人建榮電子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榮電子有限公司、丁○○、丙○○、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所列請領被告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規費一百四十元,並不在民事訴訟費用法所定費用之列,自無從認係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十四萬四千八百零一元│││├─────────┼────────────┼─────┤││送達郵費│一千零五十四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二百四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總計│十四萬六千三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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