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被告 盧星龍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
主文盧星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盧星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除據被告坦承持扣案自製武士刀1把砍傷被害人之事實外,復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被告到案前戶籍址在燕巢戶政事務所,顯居無定所,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9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居住狀態仍未改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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