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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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星龍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星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星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罪、故買贓物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至民國101年9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1年8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盧星龍有詐欺、偽造貨幣、施用毒品、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多次前科,且於99年10月6日甫執行完畢出獄,竟旋即再犯本案之罪,守法觀念嚴重不足;況盧星龍於93年、95年、98年、99年間均曾經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之紀錄(本院卷22至
30、94頁),足見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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