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
(另案於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乙○○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176號、96年度偵字第32068號、97年度偵字第22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丁○○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陸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拾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叁佰壹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陸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叁佰壹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陸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至七、十至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叁佰壹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九、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8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月21日以91年度易字第15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925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4年6月27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丁○○前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3年
9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79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133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與上開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5月接續執行,於96年3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丁○○、戊○○仍不知悔改。
二、詎甲○○、戊○○、丁○○與乙○○共4人,均明知在山區搭建網架攔捕飛行經過之賽鴿,可能一併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且所攔捕之賽鴿應為他人所有之動產,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與恐嚇取財之故意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一面由乙○○提供自己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帳戶,並由丁○○於96年1月起,另上網陸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4之人頭帳戶(均至超商取貨,均含存摺、提款卡、密碼),並取得已歿之 陳春枝 生前所有、尚未註銷、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帳戶(含存摺、私章),均供接收被害人等所匯之贖款使用;一面則由甲○○、戊○○、丁○○與乙○○,研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3所示之賽鴿協會資料,預測賽鴿之路線、釋放時間、應架網之地點以及賽鴿之可能經過時間後,乃在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且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下,結夥自96年1月起,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共同在位於高雄縣大樹鄉與大社鄉交界山區之不知情之 石智源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果園(位於高雄縣大樹鄉三合村山區)內,以於所估賽鴿飛行路徑下方搭建網架4張(1人顧1網)、使用無線電互相通報狀況之方式,守株待兔,嗣發現鴿群接近時,即向上丟擲綁有彩帶之石頭(非兇器)予以驚擾,使鴿群及其他鳥類下竄躲避而自投羅網後,暫以尼龍釣線綑綁鴿隻,裝入攜行網袋集中於 渠等 設於果園內之鴿籠,而不顧其他一併捕獲之鳥類之方式,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鴿主所有之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賽鴿,其中於96年9月3日尚將一併捕獲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保育等級第二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學名:
AccipitertrivirgatusMayr)1隻留於網上後,由甲○○、戊○○負責留於現場看守並等候消息,另丁○○、乙○○則下山,以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扣案行動電話與門號或公共電話為渠等4人彼此間及與鴿主間之聯絡工具,撥打竊得賽鴿腳環上所載之聯絡電話與附表二所示之鴿主,恐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則須按每隻鴿子約新台幣(下同)1000~3000元上下不等之價格(按與個別鴿主間之個別協議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將款項匯入其所指定之帳戶,否則即不返還鴿子等語,致如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均於捕獲當日匯款),親自或委託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人,將所協議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如數匯入渠等所指定之如附表一之帳戶(詳細之鴿主、匯款人、失竊賽鴿數量、恐嚇取財金額、各筆匯款與帳戶之對應關係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均經丁○○、乙○○提領完畢。丁○○與乙○○則於如附表二所示各日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前,確認當日鴿數與匯款筆數大致相符後,即以公共電話或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行動電話與門號,通知留守之甲○○、戊○○將如附表二所示各日所捕得之賽鴿釋放。嗣於96年9月19日為警循線查獲,除在石智源之上開果園內鴿網上起出已死亡之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屍體及非保育類之一般野生動物番鵑(學名:Centropusbengalensis)屍體各1隻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外,並在上開果園內、丁○○位於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屏東縣○○鄉○○村○○街○○號旁之倉庫及乙○○當時位於屏東縣○○鄉○○街○○○號3樓218室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2~23等物(乙○○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及匯款人(除 曾英香劉建一 、甲亥○之夫、 林世國李協倉陳靖 允、 童慶祥謝忠傳潘玉祥陳正雄張正風孫劍明葉國泰石山水 、z○○之父、 黃元俊 之外甥、 張興 超、 邱再得陳建志林耀忠林昌煜鄭慶瑞鄭壽興蘇水河洪進吉簡明細郭長源陳振平陳明安方仁福謝明宗曾永雄李孟霓 之父、 李文平白永方 、甲Z○之夫、 吳居財吳昆良賴永寶丁崇興林志誠陳良洲鄭有紋陳俊龍 、甲s○之夫、甲i○之夫、n○○之夫、 鄧思梅 之夫、甲B○之夫未提告訴以及 陳金 蓮表示不提告訴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所犯且係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毋庸行合議審判。其於準備程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以簡式審判程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與證人石智源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及匯款人(除林 錦綿 、甲B○之夫、甲Z○之夫、 許傑翔 、鄭慶瑞、 張興超 、張正風、謝明宗、甲i○之夫、潘玉祥、 張文賓林德郁陳靖允 、甲s○之夫、劉建一、簡明細之友人、孫劍明、鄧思梅之夫、n○○之夫、黃元俊之外甥、黃元俊之兄 黃英 信、謝忠傳、甲B○之夫、甲亥○之夫、李孟霓之父、 黃再 來、郭 嘉琪黃含笑 之夫、 李國志 、葉國泰、石山水、 蔡淑美侯韶文朱秀金 、z○○之父、 黃俊榮 外)以及 楊黎蓮葉鳳鳳 、李孟霓、曾英香、H○○、甲丁○、甲U○、 陳金蓮 、甲Y○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丁○○、乙○○提領擄鴿贖款之ATM側錄照片52張、上開被害人、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單影本全部、查緝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共20張在卷可憑,並有如附表三編號2~20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而由被告4人所架設捕鴿網上起獲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鳥屍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有該網得鳳頭蒼鷹屍體照片1張、國立屏東科技大學96年10月1日屏科大建野字第0961650113號函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亦有該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該鳳頭蒼鷹隻屍體1具扣案可證。查被告等人供稱,其等不知道中網之賽鴿以外之鳥類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在不知道違法的情況下網到鳳頭蒼鷹,且渠等自96年
9月3日後即未再上山等語,有被告4人歷次警詢、偵查與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然該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係於96年9月19日經 警於渠 等所架網具上起獲,起獲時雖已經死亡多時,然其羽毛骨肉等均尚未分離,仍保存完整,有照片1張在卷可憑,綜合上情,應認該鳳頭蒼鷹死亡未久,至遲應係96年9月3日以前即中網死亡(鳥類中網至因動彈不得而餓死須一段時間,死亡至肌肉分解完畢乃至完全白骨化又須一段時間),故本院依有疑唯利被告之事實認定原則,認定被告等4人係於96年9月3日之一架網行為,同時結夥竊取賽鴿並捕獲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稱「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固著有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佐參。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8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從而被告4人竊取他人鴿隻時所使用之綁有彩帶之石頭,應非屬兇器。核被告4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規定,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處罰之。被告4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4人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中,雖有1次竊得1隻以上之賽鴿者,然其致電要求匯款之行為,均係1次對同一被害鴿主為之,均論以1恐嚇取財罪。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2、3款均係就不同情形下,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為獵捕、宰殺之處罰規定,如具有其中多款之情形,因獵捕或宰殺之行為祗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又渠等所犯竊盜部分,均係架網後當日收網而竊得賽鴿,各次收網竊得之賽鴿均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再依各次收網日數分別論罪。被告等4人係於96年9月3日之一架網行為,同時結夥竊取賽鴿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而犯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罪而侵害數法益,就該次結夥竊盜與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間,應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斷。被告4人所犯上開結夥竊盜、恐嚇取財、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架設網具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查被告丁○○、甲○○、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與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甲○○、丁○○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被告戊○○亦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二編號6以下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丁○○、甲○○、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與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等4人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合法賺取金錢,因缺錢花用,即以上揭犯罪方法圖取不法之財產所得,危害社會共同之生活秩序,獲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利益,及於共同犯罪中扮演角色與涉案情節之輕重,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等4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13所示之4次結夥竊盜犯行與13次恐嚇取財犯行,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就各該結夥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各宣告減刑如主文所示。另擄鴿勒贖之行為,係以於隱密地點獵取賽鴿之竊盜行為為手段,進而以勒取贖款之恐嚇取財行為完成犯罪之目的,是於行為人可能因產生犯罪動機之情狀(如缺款花用)仍存在,而於獵取地點尚未被發現前,反覆多次實施獵取賽鴿之竊盜犯行,並進而衍生恐嚇取財犯行,衡諸刑罰制度所兼具之「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等雙重目的,應於量刑之時,同時衡酌上開2項目的妥適決之,職是,於此等易於反覆實施之特殊犯罪情節下,要難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定其應執行刑之唯一標準,而應考量行為人犯罪時間之密接性、是否曾遭發覺犯行而仍未停止犯罪、需多久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為此種犯罪等個人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刑法定執行刑規定之立法精神(否則刑法無庸於宣告刑後,再給予裁判者如此寬大之裁量空間,而儘可多為限制,甚或規定各宣告刑均予接續執行),從而,本院考量上述各情,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而檢察官對被告甲○○、戊○○、乙○○、丁○○均求處10年有期徒刑,衡諸上情,尚嫌過重,併此敘明。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為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所示之物,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物,為供被告4人驚嚇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內之鳥類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罪所用之獵具、器具,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7、10~14所示之物,為供被告4人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15~18所示之物,為供被告4人犯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4人所有,業據被告4人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
被告雖供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物亦為其犯本件件加重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即為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人(針對SIM卡部份)、或為該等手機之所有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為被告4人自賽鴿腳上取下,雖為犯罪所得之物,然應屬鴿主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2所示之物,均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乙○○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物,為番鵑之屍體,僅為非保育類之一般野生動物,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96年10月
1日屏科大建野字第0961650113號函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應由主管機關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沒入,併此敘明。
四、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戊○○、乙○○、丁○○多次結夥三人以上,以架設鴿網方式竊取他人放飛之賽鴿,顯見其染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毫無法治觀念,行為實不足取等情,並請皆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資矯治云云。惟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查本件被告丁○○、乙○○、戊○○於為本件加重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前並無何竊盜與恐嚇取財之犯罪紀錄,被告甲○○於為本件加重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前,僅於92年間有1次竊盜前案與執行紀錄,有被告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尚難認渠等有以犯罪為日常之惰性行為而具犯罪習性,而本案雖有多次竊盜犯行,然所竊贓物多已返還被害人,其犯行所生財產危害尚非嚴重,難認非使其為強制工作外,已無其他方法使為處罰及教化,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已足以收教化及預防之目的,尚無應宣告令予強制工作之必要,以符比例原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凱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一:被告四人所用帳戶一覽表┌──┬────────────┬───┬──────────┐│編號│行庫名│戶名│帳號│├──┼────────────┼───┼──────────┤│1│屏東九如郵局│ 陳文欽 │000-00000000000│├──┼────────────┼───┼──────────┤│2│屏東恆春郵局│ 劉榮三 │000-00000000000│├──┼────────────┼───┼──────────┤│3│屏東九如郵局│陳春枝│000-00000000000│├──┼────────────┼───┼──────────┤│4│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張聰顯 │00000000000│├──┼────────────┼───┼──────────┤│5│屏東萬丹郵局│乙○○│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即恐嚇│竊盜罪之罪數│時間│竊得鴿數│鴿主│匯款人│匯款金額(新│匯入帳戶如附││取財罪之罪│││(單位:隻│(所有人)││臺幣)(單位│表一之編號││數│││)│││:元)│││││││││││├─────┼──────┼──────┼─────┼─────┼────┼──────┼──────┤│1│1│96年1月10日│2│ 鄭永浚 │鄭永浚│4030│5│├─────┼──────┼──────┼─────┼─────┼────┼──────┼──────┤│2││96年1月10日│2│ 林宏霖 │林宏霖│4010│5│├─────┼──────┼──────┼─────┼─────┼────┼──────┼──────┤│3││96年1月10日│2│乙天○│乙天○│4020(起訴書│5││││││││誤載為4015)│││││││││││├─────┼──────┼──────┼─────┼─────┼────┼──────┼──────┤│4│2│96年1月11日│1│i○○│i○○│2000(起訴書│1││││││││誤載為2033)│││││││││││├─────┼──────┼──────┼─────┼─────┼────┼──────┼──────┤│5││96年1月11日│1│乙子○│乙子○│2005│1│├─────┼──────┼──────┼─────┼─────┼────┼──────┼──────┤│6│3│96年4月23日│1│宇○○│宇○○│2005│1│├─────┼──────┼──────┼─────┼─────┼────┼──────┼──────┤│7│4│96年4月24日│1│w○○│w○○│2001│1││││││││││├─────┼──────┼──────┼─────┼─────┼────┼──────┼──────┤│8││96年4月24日│2│曾永雄│曾永雄│4020│4(起訴書誤│││││││││載為1)│├─────┼──────┼──────┼─────┼─────┼────┼──────┼──────┤│9││96年4月24日│1│甲Q○│由其 妻林 │2004│1│││││││錦綿代匯│││├─────┼──────┼──────┼─────┼─────┼────┼──────┼──────┤│10││96年4月24日│1│地○○│地○○│2005│1│├─────┼──────┼──────┼─────┼─────┼────┼──────┼──────┤│11││96年4月24日│2(起訴書│I○○│以 王俊輕 │4010(起訴書│1│││││誤載為1)││之 名義匯 │誤載為2001)││││││││款│││├─────┼──────┼──────┼─────┼─────┼────┼──────┼──────┤│12││96年4月24日│2│甲B○之夫│由甲B○│4005│1││││││(起訴書誤│代為付款││││││││載為甲B○│││││││││)││││├─────┼──────┼──────┼─────┼─────┼────┼──────┼──────┤│13││96年4月24日│3│ 蔡崇喜 │蔡崇喜│6000│1│├─────┼──────┼──────┼─────┼─────┼────┼──────┼──────┤│14│5│96年4月25日│1│曾永雄│曾永雄│1000│4(起訴書誤│││││││││載為1)│├─────┼──────┼──────┼─────┼─────┼────┼──────┼──────┤│15││96年4月25日│1│甲午○│甲午○│2011│1│├─────┼──────┼──────┼─────┼─────┼────┼──────┼──────┤│16││96年4月25日│1│ 王益銘 │王益銘(│2000│1│││││││起訴書誤│││││││││載為 王銘 │││││││││益)│││├─────┼──────┼──────┼─────┼─────┼────┼──────┼──────┤│17││96年4月25日│3│甲L○│甲L○│6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8│││││││││日)││││││├─────┼──────┼──────┼─────┼─────┼────┼──────┼──────┤│18│6│96年4月26日│1│乙癸○│乙癸○│1500│1││││(起訴書誤為│││(起訴書││││││96年5月30日│││誤載為謝││││││)│││ 秋生 )│││├─────┼──────┼──────┼─────┼─────┼────┼──────┼──────┤│19│7│96年4月30日│1│曾永雄│曾永雄│2003│4(起訴書誤│││││││││載為1)│├─────┼──────┼──────┼─────┼─────┼────┼──────┼──────┤│20││96年4月30日│2│甲Z○之夫│由甲Z○│4010│1│││││││代匯│││├─────┼──────┼──────┼─────┼─────┼────┼──────┼──────┤│21││96年4月30日│4│p○○│以 蘇國雄 │8030(分成│1│││││││之名義匯│4015、4015││││││││款│等2筆)││││││││││││││││││││├─────┼──────┼──────┼─────┼─────┼────┼──────┼──────┤│22││96年4月30日│與編號101│乙甲○│以 鄭啟仁 │4005│1│││││、221、││名義匯款│││││││249合計11│││││││││隻│││││├─────┼──────┼──────┼─────┼─────┼────┼──────┼──────┤│23││96年4月30日│1│甲甲○│甲甲○│2005│1│├─────┼──────┼──────┼─────┼─────┼────┼──────┼──────┤│24││96年4月30日│1│U○○│U○○│2000│1│├─────┼──────┼──────┼─────┼─────┼────┼──────┼──────┤│25││96年4月30日│4│ 林益豪 │林益豪│8000│1│├─────┼──────┼──────┼─────┼─────┼────┼──────┼──────┤│26│8│96年5月3日│1│乙丙○│乙丙○│2002│1│├─────┼──────┼──────┼─────┼─────┼────┼──────┼──────┤│27││96年5月3日│1│甲o○│甲o○│2003│1│├─────┼──────┼──────┼─────┼─────┼────┼──────┼──────┤│28││96年5月3日│4│ 潘城 │潘城│10000│1│├─────┼──────┼──────┼─────┼─────┼────┼──────┼──────┤│29│9│96年5月4日│5│許傑翔(起│許傑翔(│10000│1││││││訴書誤載為│匯款單化││││││││甲U○)│名為 許洗 │││││││││泩)│││├─────┼──────┼──────┼─────┼─────┼────┼──────┼──────┤│30││96年5月4日│2│甲M○│甲M○│3000│1│├─────┼──────┼──────┼─────┼─────┼────┼──────┼──────┤│31││96年5月4日│2│丑○○│丑○○│3500│1│├─────┼──────┼──────┼─────┼─────┼────┼──────┼──────┤│32││96年5月4日│1│q○○│q○○│2002│1│├─────┼──────┼──────┼─────┼─────┼────┼──────┼──────┤│33││96年5月4日│6│子○○│子○○│12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8│││││││││日)││││││├─────┼──────┼──────┼─────┼─────┼────┼──────┼──────┤│34││96年5月4日│17│甲戊○│甲戊○│30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4月30│││││││││日)││││││├─────┼──────┼──────┼─────┼─────┼────┼──────┼──────┤│35│10│96年5月7日│1(起訴書│林世國│林世國│2003(起訴書│1│││││誤載為2隻│││誤載為4018)││││││)│││││├─────┼──────┼──────┼─────┼─────┼────┼──────┼──────┤│36││96年5月7日│2│鄭壽興│鄭慶瑞│4010│1││││││鄭慶瑞││││├─────┼──────┼──────┼─────┼─────┼────┼──────┼──────┤│37││96年5月7日│7│張興超(起│其妻陳金│10000│1││││││訴書誤載為│蓮以張興││││││││陳金蓮)│超之名義│││││││││匯出│││├─────┼──────┼──────┼─────┼─────┼────┼──────┼──────┤│38││96年5月7日│1│ 邱區全 │邱區全│1500│1│├─────┼──────┼──────┼─────┼─────┼────┼──────┼──────┤│39││96年5月7日│2│乙辰○│乙辰○(│4510│1│││││││匯款單上│││││││││化名 郭景 │││││││││鋒)│││├─────┼──────┼──────┼─────┼─────┼────┼──────┼──────┤│40││96年5月7日│1│乙申○│乙申○│2004│1│├─────┼──────┼──────┼─────┼─────┼────┼──────┼──────┤│41││96年5月7日│與編號213│甲巳○│甲巳○│2002│1│││││合計15隻│││││├─────┼──────┼──────┼─────┼─────┼────┼──────┼──────┤│42││96年5月7日│1│甲y○│甲y○│201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23│││││││││日)││││││├─────┼──────┼──────┼─────┼─────┼────┼──────┼──────┤│43│11│96年5月8日│1│簡明細│簡明細│2000│1│├─────┼──────┼──────┼─────┼─────┼────┼──────┼──────┤│44││96年5月8日│14│午○○│午○○│15000│1│├─────┼──────┼──────┼─────┼─────┼────┼──────┼──────┤│45││96年5月8日│2│甲R○│甲R○│4005│1│├─────┼──────┼──────┼─────┼─────┼────┼──────┼──────┤│46││96年5月8日│1│C○○│C○○│2001│1│├─────┼──────┼──────┼─────┼─────┼────┼──────┼──────┤│47││96年5月8日│1│張正風(起│由張正風│2000│1││││││訴書誤載為│之 員工林 ││││││││V○○)│淑芬代匯│││├─────┼──────┼──────┼─────┼─────┼────┼──────┼──────┤│48││96年5月8日│1│甲o○│甲o○│2000│1│├─────┼──────┼──────┼─────┼─────┼────┼──────┼──────┤│49││96年5月8日│1│謝明宗(起│謝明宗│1500│1││││││訴書誤載為│││││││││甲Y○)││││├─────┼──────┼──────┼─────┼─────┼────┼──────┼──────┤│50││96年5月8日│1│戌○○│戌○○│2000│1│├─────┼──────┼──────┼─────┼─────┼────┼──────┼──────┤│51││96年5月8日│2│甲v○│以 蔡惠萍 │3000│1│││││││之名義匯│││││││││款│││├─────┼──────┼──────┼─────┼─────┼────┼──────┼──────┤│52││96年5月8日│1│乙庚○│乙庚○│1500│1│├─────┼──────┼──────┼─────┼─────┼────┼──────┼──────┤│53││96年5月8日│1│乙卯○│乙卯○│2000│1│├─────┼──────┼──────┼─────┼─────┼────┼──────┼──────┤│54││96年5月8日│1│ 潘順良 │潘順良│1500│1│├─────┼──────┼──────┼─────┼─────┼────┼──────┼──────┤│55│12│96年5月9日│2│甲玄○│以 陳國書 │3500│1│││││││之名義匯│││││││││款│││├─────┼──────┼──────┼─────┼─────┼────┼──────┼──────┤│56││96年5月9日│1│甲i○之夫│甲i○│2001│1│├─────┼──────┼──────┼─────┼─────┼────┼──────┼──────┤│57││96年5月9日│1│ 周俊良 │周俊良│2003│1│├─────┼──────┼──────┼─────┼─────┼────┼──────┼──────┤│58│13│96年5月10日│10│陳明安│陳明安│13000│1│├─────┼──────┼──────┼─────┼─────┼────┼──────┼──────┤│59││96年5月10日│18│甲申○│甲申○│18000│1│├─────┼──────┼──────┼─────┼─────┼────┼──────┼──────┤│60││96年5月10日│1│潘玉祥(起│潘玉祥│1501│1││││││訴書誤載為│││││││││甲丁○)││││├─────┼──────┼──────┼─────┼─────┼────┼──────┼──────┤│61│14│96年5月11日│2│張文賓│孫劍明│4001│1││││││孫劍明││││├─────┼──────┼──────┼─────┼─────┼────┼──────┼──────┤│62││96年5月11日│1│o○○│o○○│2001│1│├─────┼──────┼──────┼─────┼─────┼────┼──────┼──────┤│63││96年5月11日│6│甲p○│甲p○│10000│1│├─────┼──────┼──────┼─────┼─────┼────┼──────┼──────┤│64│15│96年5月12日│1│ 張文瑞 │以 其子 張│2000│1│││││││ 丁允 之名│││││││││義匯出│││├─────┼──────┼──────┼─────┼─────┼────┼──────┼──────┤│65││96年5月12日│2│甲n○│甲n○│4000│1│├─────┼──────┼──────┼─────┼─────┼────┼──────┼──────┤│66│16│96年5月14日│1│R○○│R○○│2013│1│├─────┼──────┼──────┼─────┼─────┼────┼──────┼──────┤│67││96年5月14日│2│未○○│未○○│5010│1│├─────┼──────┼──────┼─────┼─────┼────┼──────┼──────┤│68││96年5月14日│2│乙未○│乙未○│4050│1│├─────┼──────┼──────┼─────┼─────┼────┼──────┼──────┤│69││96年5月14日│3│s○○│s○○│4520│1│├─────┼──────┼──────┼─────┼─────┼────┼──────┼──────┤│70││96年5月14日│2│甲h○│甲h○│5010│1│├─────┼──────┼──────┼─────┼─────┼────┼──────┼──────┤│71││96年5月14日│1│乙己○│乙己○│1560│1│├─────┼──────┼──────┼─────┼─────┼────┼──────┼──────┤│72││96年5月14日│1│甲J○│甲J○│2001│1│├─────┼──────┼──────┼─────┼─────┼────┼──────┼──────┤│73││96年5月14日│1│ 謝宗憲 │謝宗憲│2016│1│├─────┼──────┼──────┼─────┼─────┼────┼──────┼──────┤│74│17│96年5月15日│1│甲丑○│甲丑○│2005│1│├─────┼──────┼──────┼─────┼─────┼────┼──────┼──────┤│75││96年5月15日│2│乙巳○│ 饒世鄰 │4000│1│├─────┼──────┼──────┼─────┼─────┼────┼──────┼──────┤│76│18│96年5月16日│1│亥○○│亥○○│1500│1│├─────┼──────┼──────┼─────┼─────┼────┼──────┼──────┤│77││96年5月16日│1│甲I○│甲I○│2060│1│├─────┼──────┼──────┼─────┼─────┼────┼──────┼──────┤│78│19│96年5月17日│1│邱再得│邱再得│1530│1│├─────┼──────┼──────┼─────┼─────┼────┼──────┼──────┤│79││96年5月17日│1│ 曾瑞和 │曾瑞和│2053│1│├─────┼──────┼──────┼─────┼─────┼────┼──────┼──────┤│80││96年5月17日│1│S○○│S○○│2020│1│├─────┼──────┼──────┼─────┼─────┼────┼──────┼──────┤│81││96年5月17日│2│w○○│w○○│3000│1│├─────┼──────┼──────┼─────┼─────┼────┼──────┼──────┤│82││96年5月17日│18│乙亥○│乙亥○│15000│1│├─────┼──────┼──────┼─────┼─────┼────┼──────┼──────┤│83││96年5月17日│1│甲丑○│甲丑○│2001│1│├─────┼──────┼──────┼─────┼─────┼────┼──────┼──────┤│84││96年5月17日│4│B○○│B○○│8000│1│├─────┼──────┼──────┼─────┼─────┼────┼──────┼──────┤│85││96年5月17日│1│甲黃○│甲黃○│2057│1│├─────┼──────┼──────┼─────┼─────┼────┼──────┼──────┤│86││96年5月17日│1│甲辛○│甲辛○│2070(起訴書│1││││││││誤載為2017)││├─────┼──────┼──────┼─────┼─────┼────┼──────┼──────┤│87││96年5月17日│1│y○○│y○○│2051│1│├─────┼──────┼──────┼─────┼─────┼────┼──────┼──────┤│88││96年5月17日│1│甲r○│甲r○│2063│1│├─────┼──────┼──────┼─────┼─────┼────┼──────┼──────┤│89││96年5月17日│2│甲O○│甲O○│4030│1│├─────┼──────┼──────┼─────┼─────┼────┼──────┼──────┤│90│20│96年5月18日│1│陳正雄│陳正雄│2074│1││││││林德郁││││├─────┼──────┼──────┼─────┼─────┼────┼──────┼──────┤│91││96年5月18日│1│ 洪久峰 │洪久峰│2072│1│├─────┼──────┼──────┼─────┼─────┼────┼──────┼──────┤│92││96年5月18日│1│乙未○│乙未○│2056│1│├─────┼──────┼──────┼─────┼─────┼────┼──────┼──────┤│93││96年5月18日│1│甲酉○│甲酉○│2073│1│├─────┼──────┼──────┼─────┼─────┼────┼──────┼──────┤│94│21│96年5月19日│2│鄧思梅(起│由鄧思梅│4010│1││││││訴書誤載為│(起訴書││││││││ 鄧思敏梅 )│誤載為鄧││││││││之夫│思敏梅)│││││││││以 郭靜名 │││││││││義代匯│││├─────┼──────┼──────┼─────┼─────┼────┼──────┼──────┤│95│22│96年5月21日│1│M○○│M○○│2000│3│├─────┼──────┼──────┼─────┼─────┼────┼──────┼──────┤│96│23│96年5月22日│10│ 薛培均 │薛培均│18000│1│├─────┼──────┼──────┼─────┼─────┼────┼──────┼──────┤│97││96年5月22日│1│甲H○│甲H○│2005│1│├─────┼──────┼──────┼─────┼─────┼────┼──────┼──────┤│98│24│96年5月23日│1│甲M○│甲M○│2016│1│├─────┼──────┼──────┼─────┼─────┼────┼──────┼──────┤│99││96年5月23日│1│陳靖允(起│陳靖允(│2014│1││││││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H○○)│載為陳靖│││││││││承)│││├─────┼──────┼──────┼─────┼─────┼────┼──────┼──────┤│100││96年5月23日│1│甲c○│甲c○│2017│1│├─────┼──────┼──────┼─────┼─────┼────┼──────┼──────┤│101││96年5月23日│與編號22、│乙甲○│乙甲○│6000│1│││││221、249│││││││││合計11隻│││││├─────┼──────┼──────┼─────┼─────┼────┼──────┼──────┤│102││96年5月23日│2│甲子○│甲子○│4050│1│├─────┼──────┼──────┼─────┼─────┼────┼──────┼──────┤│103││96年5月23日│10│甲b○│甲b○│12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31│││││││││日)││││││├─────┼──────┼──────┼─────┼─────┼────┼──────┼──────┤│104││96年5月23日│1│F○○│F○○│202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13│││││││││日)││││││├─────┼──────┼──────┼─────┼─────┼────┼──────┼──────┤│105││96年5月23日│1│甲W○│甲W○│2019│1││││(起訴書誤載│││││││││為96年7月4│││││││││日)││││││├─────┼──────┼──────┼─────┼─────┼────┼──────┼──────┤│106││96年5月23日│1│W○○│W○○│2018│1││││(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28│││││││││日)││││││├─────┼──────┼──────┼─────┼─────┼────┼──────┼──────┤│107│25│96年5月24日│3│方仁福│方仁福│6050│1│├─────┼──────┼──────┼─────┼─────┼────┼──────┼──────┤│108││96年5月24日│1│e○○│e○○(│2535(起訴書│1│││││││起訴書誤│誤載為2030)││││││││載為 洪文 │││││││││進)││││││││││││├─────┼──────┼──────┼─────┼─────┼────┼──────┼──────┤│109││96年5月24日│2│m○○│m○○│4070│1│├─────┼──────┼──────┼─────┼─────┼────┼──────┼──────┤│110││96年5月24日│3│a○○│a○○│6060│1│├─────┼──────┼──────┼─────┼─────┼────┼──────┼──────┤│111││96年5月24日│2│b○○│b○○│3500│1│├─────┼──────┼──────┼─────┼─────┼────┼──────┼──────┤│112││96年5月24日│1│甲o○│甲o○│2020│1│├─────┼──────┼──────┼─────┼─────┼────┼──────┼──────┤│113││96年5月24日│1│甲s○之夫│由甲s○│2030│1│││││││代匯│││├─────┼──────┼──────┼─────┼─────┼────┼──────┼──────┤│114│26│96年5月25日│1│陳良洲│陳良洲│2080│1│├─────┼──────┼──────┼─────┼─────┼────┼──────┼──────┤│115││96年5月25日│1│劉建一(起│劉建一│2010│1││││││訴書誤載為│││││││││曾英香)││││├─────┼──────┼──────┼─────┼─────┼────┼──────┼──────┤│116││96年5月25日│1│m○○│m○○│2011│1│├─────┼──────┼──────┼─────┼─────┼────┼──────┼──────┤│117││96年5月25日│1│f○○│f○○│2040(起訴書│1││││││││誤載為2026)│││││││││││├─────┼──────┼──────┼─────┼─────┼────┼──────┼──────┤│118││96年5月25日│2│s○○│s○○│4050│1│├─────┼──────┼──────┼─────┼─────┼────┼──────┼──────┤│119││96年5月25日│1│ 盧登順 │由其妻許│1500│1│││││││錦連代匯│││├─────┼──────┼──────┼─────┼─────┼────┼──────┼──────┤│120││96年5月25日│2│O○○│O○○│406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31│││││││││日)││││││├─────┼──────┼──────┼─────┼─────┼────┼──────┼──────┤│121│27│96年5月26日│2│甲k○│甲k○│4060│1│├─────┼──────┼──────┼─────┼─────┼────┼──────┼──────┤│122││96年5月26日│2│g○○│g○○│4050│1│├─────┼──────┼──────┼─────┼─────┼────┼──────┼──────┤│123││96年5月26日│2│甲G○│甲G○│4070│1│├─────┼──────┼──────┼─────┼─────┼────┼──────┼──────┤│124│28│96年5月28日│1│洪進吉│洪進吉│2015│1│├─────┼──────┼──────┼─────┼─────┼────┼──────┼──────┤│125││96年5月28日│1│簡明細│簡明細之│2025│1│││││││ 友人代匯 │││├─────┼──────┼──────┼─────┼─────┼────┼──────┼──────┤│126││96年5月28日│1│張文賓│孫劍明│2010│1││││││孫劍明││││├─────┼──────┼──────┼─────┼─────┼────┼──────┼──────┤│127││96年5月28日│1│u○○│u○○│2020│1│├─────┼──────┼──────┼─────┼─────┼────┼──────┼──────┤│128│29│96年5月29日│1│天○○│天○○│2034│1│├─────┼──────┼──────┼─────┼─────┼────┼──────┼──────┤│129││96年5月29日│1│c○○│c○○│2032(起訴書│1││││││││誤載為2000)│││││││││││├─────┼──────┼──────┼─────┼─────┼────┼──────┼──────┤│130││96年5月29日│2│j○○│j○○│4090(起訴書│1││││││││誤載為1500)│││││││││││├─────┼──────┼──────┼─────┼─────┼────┼──────┼──────┤│131││96年5月29日│1│甲D○│甲D○│2033│1│├─────┼──────┼──────┼─────┼─────┼────┼──────┼──────┤│132││96年5月29日│2│甲k○│甲k○│4070│1│├─────┼──────┼──────┼─────┼─────┼────┼──────┼──────┤│133││96年5月29日│2│X○○│X○○│4080│1│├─────┼──────┼──────┼─────┼─────┼────┼──────┼──────┤│134││96年5月29日│1│甲F○│甲F○│2035(起訴書│1││││││││誤載為2025)│││││││││││├─────┼──────┼──────┼─────┼─────┼────┼──────┼──────┤│135││96年5月29日│1│甲g○│甲g○│2041│1│├─────┼──────┼──────┼─────┼─────┼────┼──────┼──────┤│136││96年5月29日│1│ 李存生 │李存生│2031│1│├─────┼──────┼──────┼─────┼─────┼────┼──────┼──────┤│137││96年5月29日│1│ 陳玉萱 │陳玉萱│2037│1│├─────┼──────┼──────┼─────┼─────┼────┼──────┼──────┤│138││96年5月29日│2│鄧思梅(起│由鄧思梅│4060│1││││││訴書誤載為│(起訴書││││││││鄧思敏梅)│誤載為鄧││││││││之夫│思敏梅)│││││││││以郭靜名│││││││││義代匯│││├─────┼──────┼──────┼─────┼─────┼────┼──────┼──────┤│139│30│96年5月30日│2│ 胡正坤 │胡正坤│2000│1│├─────┼──────┼──────┼─────┼─────┼────┼──────┼──────┤│140││96年5月30日│4(起訴書│l○○│l○○│6010│1│││││誤載為2)│││││├─────┼──────┼──────┼─────┼─────┼────┼──────┼──────┤│141││96年5月30日│3│甲l○│甲l○│6000│1│├─────┼──────┼──────┼─────┼─────┼────┼──────┼──────┤│142│31│96年5月31日│1│張文賓│孫劍明│2035│1││││││孫劍明││││├─────┼──────┼──────┼─────┼─────┼────┼──────┼──────┤│143││96年5月31日│1│Y○○│Y○○│2037│1│├─────┼──────┼──────┼─────┼─────┼────┼──────┼──────┤│144││96年5月31日│1│甲癸○│甲癸○│2033(起訴書│1││││││││誤載為3100)│││││││││││├─────┼──────┼──────┼─────┼─────┼────┼──────┼──────┤│145││96年5月31日│4│r○○│r○○│8000│1│├─────┼──────┼──────┼─────┼─────┼────┼──────┼──────┤│146││96年5月31日│2│n○○之夫│由n○○│4050│1││││││(起訴書誤│代匯││││││││載為n○○│││││││││)││││├─────┼──────┼──────┼─────┼─────┼────┼──────┼──────┤│147││96年5月31日│1│甲庚○│甲庚○│2037│1│├─────┼──────┼──────┼─────┼─────┼────┼──────┼──────┤│148││96年5月31日│2│申○○│申○○│6000│1│├─────┼──────┼──────┼─────┼─────┼────┼──────┼──────┤│149││96年5月31日│1│甲r○│甲r○│2039│1│├─────┼──────┼──────┼─────┼─────┼────┼──────┼──────┤│150││96年5月31日│1│甲午○│甲午○│2040│1│├─────┼──────┼──────┼─────┼─────┼────┼──────┼──────┤│151│32│96年6月1日│5│黃元俊之外│由黃元俊│7000│1││││││甥│之兄黃英│││││││││ 信代匯 │││├─────┼──────┼──────┼─────┼─────┼────┼──────┼──────┤│152││96年6月1日│3│謝忠傳│謝忠傳│6000│1││││││童慶祥││││├─────┼──────┼──────┼─────┼─────┼────┼──────┼──────┤│153││96年6月1日│1│T○○│T○○│1500│1│├─────┼──────┼──────┼─────┼─────┼────┼──────┼──────┤│154││96年6月1日│1│乙丁○│乙丁○│2024│1│├─────┼──────┼──────┼─────┼─────┼────┼──────┼──────┤│155││96年6月1日│1│甲B○之夫│由甲B○│2023│1││││││(起訴書誤│代匯││││││││載為甲B○│││││││││)││││├─────┼──────┼──────┼─────┼─────┼────┼──────┼──────┤│156││96年6月1日│2│甲G○│甲G○│4060│1│├─────┼──────┼──────┼─────┼─────┼────┼──────┼──────┤│157││96年6月1日│1│ 盧得本 │盧得本│2025│1│├─────┼──────┼──────┼─────┼─────┼────┼──────┼──────┤│158│33│96年6月4日│1│甲C○│甲C○│2010│1│├─────┼──────┼──────┼─────┼─────┼────┼──────┼──────┤│159││96年6月4日│10│h○○│h○○│20000│1│├─────┼──────┼──────┼─────┼─────┼────┼──────┼──────┤│160│34│96年6月5日│1│賴永寶│賴永寶│2020│1│├─────┼──────┼──────┼─────┼─────┼────┼──────┼──────┤│161││96年6月5日│1│w○○│w○○│2015│1│├─────┼──────┼──────┼─────┼─────┼────┼──────┼──────┤│162││96年6月5日│2│巳○○│巳○○│4070│1│├─────┼──────┼──────┼─────┼─────┼────┼──────┼──────┤│163││96年6月5日│1│甲S○│甲S○│2016│1│├─────┼──────┼──────┼─────┼─────┼────┼──────┼──────┤│164││96年6月5日│2│甲N○│甲N○│4060│1│├─────┼──────┼──────┼─────┼─────┼────┼──────┼──────┤│165││96年6月5日│4(起訴書│甲w○│甲w○以│8000(起訴書│1│││││誤載為1)││ 陳成林 之│誤載為1510)││││││││名義匯款│││├─────┼──────┼──────┼─────┼─────┼────┼──────┼──────┤│166││96年6月5日│2│甲n○│甲n○│4080│1│├─────┼──────┼──────┼─────┼─────┼────┼──────┼──────┤│167││96年6月5日│2│y○○│y○○│4040│1│├─────┼──────┼──────┼─────┼─────┼────┼──────┼──────┤│168││96年6月5日│1│g○○│g○○│2027│1│├─────┼──────┼──────┼─────┼─────┼────┼──────┼──────┤│169││96年6月5日│2│甲r○│甲r○│4090│1│├─────┼──────┼──────┼─────┼─────┼────┼──────┼──────┤│170││96年6月5日│1│甲E○│甲E○│2025│1│├─────┼──────┼──────┼─────┼─────┼────┼──────┼──────┤│171││96年6月5日│1│ 蔡淑真 │蔡淑真│2021│1│├─────┼──────┼──────┼─────┼─────┼────┼──────┼──────┤│172││96年6月5日│1│己○○│己○○│2017│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12│││││││││日)││││││├─────┼──────┼──────┼─────┼─────┼────┼──────┼──────┤│173││96年6月5日│1│W○○│W○○│2019│1││││(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18│││││││││日)││││││├─────┼──────┼──────┼─────┼─────┼────┼──────┼──────┤│174││96年6月5日│1│甲O○│甲O○│2018│1│├─────┼──────┼──────┼─────┼─────┼────┼──────┼──────┤│175│35│96年6月6日│1│陳建志│陳建志│2015│1│├─────┼──────┼──────┼─────┼─────┼────┼──────┼──────┤│176││96年6月6日│1│ 江生玄 │江生玄│2010│1│├─────┼──────┼──────┼─────┼─────┼────┼──────┼──────┤│177││96年6月6日│1│甲亥○之夫│甲亥○之│2025(起訴書│1││││││(起訴書誤│夫以 王瑞 │誤載為2040)│││││││載為甲亥○│堂之名義││││││││)│匯款│││├─────┼──────┼──────┼─────┼─────┼────┼──────┼──────┤│178││96年6月6日│1│ 歐益豪 │歐益豪│2005│1│├─────┼──────┼──────┼─────┼─────┼────┼──────┼──────┤│179││96年6月6日│1│ 何華南 │何華南│2000│1│├─────┼──────┼──────┼─────┼─────┼────┼──────┼──────┤│180│36│96年6月7日│2│李孟霓之父│所聘賽鴿│4010│1│││││││教練黃再│││││││││來代匯│││├─────┼──────┼──────┼─────┼─────┼────┼──────┼──────┤│181│37│96年6月8日│1│乙戌○│乙戌○│2033│1│├─────┼──────┼──────┼─────┼─────┼────┼──────┼──────┤│182││96年6月8日│1│甲t○│甲t○│2031(起訴書│1││││││││誤載為20031│││││││││)│││││││││││├─────┼──────┼──────┼─────┼─────┼────┼──────┼──────┤│183││96年6月8日│1│甲k○│甲k○│2034│1│├─────┼──────┼──────┼─────┼─────┼────┼──────┼──────┤│184││96年6月8日│1│乙壬○│ 謝坤遠 │2037│1││││(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3│││││││││日)││││││├─────┼──────┼──────┼─────┼─────┼────┼──────┼──────┤│185│38│96年6月12日│1│E○○│E○○│2010│1│├─────┼──────┼──────┼─────┼─────┼────┼──────┼──────┤│186││96年6月12日│2│L○○│L○○│4010│1│├─────┼──────┼──────┼─────┼─────┼────┼──────┼──────┤│187│39│96年6月13日│2│鄭有紋│鄭有紋│4100│1│├─────┼──────┼──────┼─────┼─────┼────┼──────┼──────┤│188││96年6月13日│1│ 葉順天 │葉順天│2030│1│├─────┼──────┼──────┼─────┼─────┼────┼──────┼──────┤│189││96年6月13日│1│ 高祿智 │高祿智│2034│1│├─────┼──────┼──────┼─────┼─────┼────┼──────┼──────┤│190││96年6月13日│2│乙辛○│乙辛○│4050│1││││(起訴書誤載│││││││││為33日)││││││├─────┼──────┼──────┼─────┼─────┼────┼──────┼──────┤│191││96年6月13日│2│甲d○│由其父楊│4070│1│││││││ 明河 匯款│││├─────┼──────┼──────┼─────┼─────┼────┼──────┼──────┤│192││96年6月13日│1│D○○│D○○│2038│1│├─────┼──────┼──────┼─────┼─────┼────┼──────┼──────┤│193││96年6月13日│1│乙戊○│乙戊○│2037│1│├─────┼──────┼──────┼─────┼─────┼────┼──────┼──────┤│194││96年6月13日│1│乙酉○│乙酉○│3000│1│├─────┼──────┼──────┼─────┼─────┼────┼──────┼──────┤│195││96年6月13日│1│ 陳清輝 │陳清輝│2035│1│├─────┼──────┼──────┼─────┼─────┼────┼──────┼──────┤│196││96年6月13日│7│壬○○│壬○○│10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1│││││││││日)││││││├─────┼──────┼──────┼─────┼─────┼────┼──────┼──────┤│197│40│96年6月14日│2│郭長源│郭長源│4060│1│├─────┼──────┼──────┼─────┼─────┼────┼──────┼──────┤│198││96年6月14日│1│丁崇興│丁崇興│2039│1│├─────┼──────┼──────┼─────┼─────┼────┼──────┼──────┤│199││96年6月14日│2│陳振平│由伯父陳│2045│1│││││││ 玉章代匯 │││├─────┼──────┼──────┼─────┼─────┼────┼──────┼──────┤│200││96年6月14日│3│ 陳世明 │陳世明│6070│1│├─────┼──────┼──────┼─────┼─────┼────┼──────┼──────┤│201││96年6月14日│1│癸○○│癸○○│2038│1│├─────┼──────┼──────┼─────┼─────┼────┼──────┼──────┤│202││96年6月14日│1│壬○○│壬○○│2000│1│├─────┼──────┼──────┼─────┼─────┼────┼──────┼──────┤│203││96年6月14日│4│酉○○│酉○○│6060│1│├─────┼──────┼──────┼─────┼─────┼────┼──────┼──────┤│204││96年6月14日│2│甲A○│甲A○│4070│1│├─────┼──────┼──────┼─────┼─────┼────┼──────┼──────┤│205││96年6月14日│1│甲戌○│甲戌○│2041│1│├─────┼──────┼──────┼─────┼─────┼────┼──────┼──────┤│206││96年6月14日│2│乙巳○│ 施邱茂 │4055│1│├─────┼──────┼──────┼─────┼─────┼────┼──────┼──────┤│207││96年6月14日│1│ 阮秀美 │阮秀美│2031│1│├─────┼──────┼──────┼─────┼─────┼────┼──────┼──────┤│208││96年6月14日│3│ 陳秋媛 │陳秋媛│68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26│││││││││日)││││││├─────┼──────┼──────┼─────┼─────┼────┼──────┼──────┤│209│41│96年6月15日│3│陳俊龍│陳俊龍│6050│1│├─────┼──────┼──────┼─────┼─────┼────┼──────┼──────┤│210│42│96年6月20日│1│蘇水河│蘇水河│2200│1│├─────┼──────┼──────┼─────┼─────┼────┼──────┼──────┤│211││96年6月20日│5│甲t○│甲t○│9000│1│││││││││││││││││││├─────┼──────┼──────┼─────┼─────┼────┼──────┼──────┤│212││96年6月20日│1│甲a○│甲a○│2531│1│├─────┼──────┼──────┼─────┼─────┼────┼──────┼──────┤│213││96年6月20日│與編號41合│甲巳○│甲巳○│5000│1│││││計15隻│││││├─────┼──────┼──────┼─────┼─────┼────┼──────┼──────┤│214││96年6月20日│5│甲q○│以 陳登財 │7500│1│││││││之名義匯│││││││││款│││├─────┼──────┼──────┼─────┼─────┼────┼──────┼──────┤│215││96年6月20日│5│ 黃韋誠 │黃韋誠│10000│1│├─────┼──────┼──────┼─────┼─────┼────┼──────┼──────┤│216││96年6月20日│1│ 朱祺祥 │以「林小│2510│1│││││││姐」之名│││││││││義匯款│││├─────┼──────┼──────┼─────┼─────┼────┼──────┼──────┤│217││96年6月20日│1│ 陳福居 │匯款單化│2534│1││││(起訴書誤載│││名為 楊政 ││││││為96年6月21│││家││││││日)││││││├─────┼──────┼──────┼─────┼─────┼────┼──────┼──────┤│218│43│96年6月21日│8│ 洪清利 │由友人郭│25000│1│││││││嘉琪匯款│││├─────┼──────┼──────┼─────┼─────┼────┼──────┼──────┤│219││96年6月21日│4│甲丙○│甲丙○│7550│1│├─────┼──────┼──────┼─────┼─────┼────┼──────┼──────┤│220││96年6月21日│2│甲己○│甲己○│6000│1│├─────┼──────┼──────┼─────┼─────┼────┼──────┼──────┤│221││96年6月21日│與編號22、│乙甲○│乙甲○│2500│1│││││101、249│││││││││合計11隻│││││├─────┼──────┼──────┼─────┼─────┼────┼──────┼──────┤│222││96年6月21日│5│黃含笑之夫│由黃含笑│10000│1│││││││代匯│││├─────┼──────┼──────┼─────┼─────┼────┼──────┼──────┤│223││96年6月21日│1│甲W○│甲W○│2536│1││││(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5│││││││││日)││││││├─────┼──────┼──────┼─────┼─────┼────┼──────┼──────┤│224│44│96年6月22日│1│地○○│地○○│2041│1│├─────┼──────┼──────┼─────┼─────┼────┼──────┼──────┤│225││96年6月22日│2│ 施麗秋 │施麗秋│4005│1│├─────┼──────┼──────┼─────┼─────┼────┼──────┼──────┤│226││96年6月22日│1│ 曾瑞光 │曾瑞光│2000│1│├─────┼──────┼──────┼─────┼─────┼────┼──────┼──────┤│227││96年6月22日│1│ 李振惠 │李振惠│2540│1│├─────┼──────┼──────┼─────┼─────┼────┼──────┼──────┤│228││96年6月22日│1│甲m○│甲m○│2030(起訴書│1││││(起訴書誤載││││誤載為2036)│││││為96年5月7│││││││││日)││││││├─────┼──────┼──────┼─────┼─────┼────┼──────┼──────┤│229│45│96年6月23日│3│吳居財│吳居財│4060│1│├─────┼──────┼──────┼─────┼─────┼────┼──────┼──────┤│230│46│96年6月27日│1│林志誠│林志誠│2520│1│├─────┼──────┼──────┼─────┼─────┼────┼──────┼──────┤│231││96年6月27日│1│黃元俊之外│黃元俊代│2516│1││││││甥│匯│││├─────┼──────┼──────┼─────┼─────┼────┼──────┼──────┤│232││96年6月27日│2│壬○○│壬○○│3000│1│├─────┼──────┼──────┼─────┼─────┼────┼──────┼──────┤│233││96年6月27日│4│甲j○│甲j○│7568(分為│1││││││││5050、2518│││││││││等2筆│││││││││匯入)││├─────┼──────┼──────┼─────┼─────┼────┼──────┼──────┤│234││96年6月27日│3│n○○之夫│由n○○│5060│1││││││(起訴書誤│代匯││││││││載為n○○│││││││││)││││├─────┼──────┼──────┼─────┼─────┼────┼──────┼──────┤│235││96年6月27日│1│李振惠│李振惠│2517│1│├─────┼──────┼──────┼─────┼─────┼────┼──────┼──────┤│236││96年6月27日│1│ 黃郁文 │黃郁文│2519│1│├─────┼──────┼──────┼─────┼─────┼────┼──────┼──────┤│237│47│96年6月28日│1│林昌煜│林昌煜│2510│1│├─────┼──────┼──────┼─────┼─────┼────┼──────┼──────┤│238││96年6月28日│1│ 王秋雄 │王秋雄│2515│1│├─────┼──────┼──────┼─────┼─────┼────┼──────┼──────┤│239││96年6月28日│1│高祿智│高祿智│2525│1│├─────┼──────┼──────┼─────┼─────┼────┼──────┼──────┤│240││96年6月28日│1│d○○│由其子李│5020(起訴書│1│││││││ 國志代匯 │誤載為2520)│││││││││││├─────┼──────┼──────┼─────┼─────┼────┼──────┼──────┤│241││96年6月28日│1│甲G○│甲G○│2515│1│├─────┼──────┼──────┼─────┼─────┼────┼──────┼──────┤│242│48│96年6月29日│與編號250│甲z○│以其學生│5060│1│││││、255、││ 吳婷婷 之│││││││261合計約││名義│││││││20餘隻││││││││││││││├─────┼──────┼──────┼─────┼─────┼────┼──────┼──────┤│243││96年6月29日│6│N○○│N○○│18000│1│├─────┼──────┼──────┼─────┼─────┼────┼──────┼──────┤│244││96年6月29日│1│甲f○│甲f○│2520│1│├─────┼──────┼──────┼─────┼─────┼────┼──────┼──────┤│245││96年6月29日│2│李振惠│李振惠│5070│1│├─────┼──────┼──────┼─────┼─────┼────┼──────┼──────┤│246││96年6月29日│3│ 許崑山 │許崑山│6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28│││││││││日)││││││├─────┼──────┼──────┼─────┼─────┼────┼──────┼──────┤│247│49│96年7月4日│3│吳昆良│吳昆良│2000│1│├─────┼──────┼──────┼─────┼─────┼────┼──────┼──────┤│248││96年7月4日│2│巳○○│巳○○│3010│1│├─────┼──────┼──────┼─────┼─────┼────┼──────┼──────┤│249││96年7月4日│與編號22、│乙甲○│乙甲○│6000│1│││││101、221│││││││││合計11隻│││││├─────┼──────┼──────┼─────┼─────┼────┼──────┼──────┤│250│50│96年7月5日│與編號242│甲z○│以其學生│7000│1│││││、255、││吳婷婷之│││││││261合計約││名義│││││││20餘隻│││││├─────┼──────┼──────┼─────┼─────┼────┼──────┼──────┤│251││96年7月5日│2│高祿智│高祿智│3025│1│├─────┼──────┼──────┼─────┼─────┼────┼──────┼──────┤│252││96年7月5日│2│ 林宏益 │林宏益│3035│1│├─────┼──────┼──────┼─────┼─────┼────┼──────┼──────┤│253││96年7月5日│1│甲o○│甲o○│3020│1│├─────┼──────┼──────┼─────┼─────┼────┼──────┼──────┤│254││96年7月5日│1│ 陳三泰 │陳三泰│3030│1│├─────┼──────┼──────┼─────┼─────┼────┼──────┼──────┤│255│51│96年7月6日│與編號242│甲z○│以其學生│3000│1│││││、250、││吳婷婷之│││││││261合計約││名義│││││││20餘隻│││││├─────┼──────┼──────┼─────┼─────┼────┼──────┼──────┤│256││96年7月6日│3│m○○│m○○│6000│1│├─────┼──────┼──────┼─────┼─────┼────┼──────┼──────┤│257│52│96年7月18日│13│甲D○│甲D○│15000│1│├─────┼──────┼──────┼─────┼─────┼────┼──────┼──────┤│258│53│96年8月2日│10│高祿智│高祿智│12000│1│├─────┼──────┼──────┼─────┼─────┼────┼──────┼──────┤│259││96年8月2日│10│辰○○│辰○○│15000│1│├─────┼──────┼──────┼─────┼─────┼────┼──────┼──────┤│260││96年8月2日│4│ 周清雲 │以 蕭明仁 │7000│1│││││││之名義匯│││││││││款│││├─────┼──────┼──────┼─────┼─────┼────┼──────┼──────┤│261│54│96年8月3日│與編號242│甲z○│以其學生│9000│1│││││、250、││吳婷婷之│││││││255合計約││名義│││││││20餘隻│││││├─────┼──────┼──────┼─────┼─────┼────┼──────┼──────┤│262││96年8月3日│7│葉國泰(起│葉國泰│10000│1││││││訴書誤載為│││││││││葉鳳鳳)││││├─────┼──────┼──────┼─────┼─────┼────┼──────┼──────┤│263││96年8月3日│6│Z○○│Z○○│12000│1││││(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4│││││││││日)││││││├─────┼──────┼──────┼─────┼─────┼────┼──────┼──────┤│264│55│96年8月4日│3│林耀忠│林耀忠│4500│4(起訴書誤│││││││││載為1)│├─────┼──────┼──────┼─────┼─────┼────┼──────┼──────┤│265││96年8月4日│16│鄭壽興│鄭慶瑞│20000│1││││││鄭慶瑞││││├─────┼──────┼──────┼─────┼─────┼────┼──────┼──────┤│266│56│96年8月6日│2│石山水(起│由石山水│4000│1││││││訴書誤載為│之弟媳蔡││││││││楊黎蓮)│淑美代匯│││├─────┼──────┼──────┼─────┼─────┼────┼──────┼──────┤│267││96年8月6日│6│P○○│P○○│6000│1│├─────┼──────┼──────┼─────┼─────┼────┼──────┼──────┤│268││96年8月6日│5│甲乙○│甲乙○│10000│1│├─────┼──────┼──────┼─────┼─────┼────┼──────┼──────┤│269││96年8月6日│18│甲K○│甲K○│18000│1│├─────┼──────┼──────┼─────┼─────┼────┼──────┼──────┤│270││96年8月6日│1│乙午○│乙午○│2000│1│├─────┼──────┼──────┼─────┼─────┼────┼──────┼──────┤│271││96年8月6日│10│卯○○│卯○○│15000│1│├─────┼──────┼──────┼─────┼─────┼────┼──────┼──────┤│272││96年8月6日│19│t○○│t○○│30000│1│├─────┼──────┼──────┼─────┼─────┼────┼──────┼──────┤│273││96年8月6日│18│ 李吳秀鑾 │李吳秀鑾│23000│1││││││││││├─────┼──────┼──────┼─────┼─────┼────┼──────┼──────┤│274│57│96年8月7日│9│v○○│以其妻張│10200│2│││││││ 葉秀梅 之│││││││││名義│││├─────┼──────┼──────┼─────┼─────┼────┼──────┼──────┤│275││96年8月7日│2│甲辰○│甲辰○(│4000│2│││││││匯款時化│││││││││名 洪金童 │││││││││)│││├─────┼──────┼──────┼─────┼─────┼────┼──────┼──────┤│276││96年8月7日│1│庚○○│庚○○│1500│2│├─────┼──────┼──────┼─────┼─────┼────┼──────┼──────┤│277││96年8月7日│8│ 楊鳳祥 │楊鳳祥│10000│2│├─────┼──────┼──────┼─────┼─────┼────┼──────┼──────┤│278│58│96年8月16日│5│李文平│其友人侯│10000│2│││││││ 韶文代匯 │││├─────┼──────┼──────┼─────┼─────┼────┼──────┼──────┤│279│59│96年8月17日│3(起訴書│ 鍾億明 │鍾億明以│鍾億明以自己│2│││││誤為2隻)││自己匯款│名義匯款2000││││││││及友人鄭│元、以鄭 丁亮 ││││││││丁亮之名│名義匯款1505││││││││義各匯款│元(起訴書誤││││││││1次│載為共匯│││││││││10000元)││││││││││││││││││││├─────┼──────┼──────┼─────┼─────┼────┼──────┼──────┤│280││96年8月17日│1│乙乙○│乙乙○│1500│2│├─────┼──────┼──────┼─────┼─────┼────┼──────┼──────┤│281││96年8月17日│2│G○○│G○○│4000│2│├─────┼──────┼──────┼─────┼─────┼────┼──────┼──────┤│282││96年8月17日│3│白永方│白永方│4050│1│├─────┼──────┼──────┼─────┼─────┼────┼──────┼──────┤│283││96年8月17日│1│甲戌○│甲戌○│1510│2(起訴書誤│││││││││載為1)│├─────┼──────┼──────┼─────┼─────┼────┼──────┼──────┤│284│60│96年8月23日│18│ 陳水樹 │陳水樹│27000│1│├─────┼──────┼──────┼─────┼─────┼────┼──────┼──────┤│285││96年8月23日│1│甲卯○│甲卯○│1000│1│├─────┼──────┼──────┼─────┼─────┼────┼──────┼──────┤│286││96年8月23日│1│K○○│K○○│1300│1│├─────┼──────┼──────┼─────┼─────┼────┼──────┼──────┤│287│61│96年8月24日│10│ 謝健全 │謝健全│13000│1│├─────┼──────┼──────┼─────┼─────┼────┼──────┼──────┤│288│62│96年8月27日│2│A○○│A○○│4000│1│├─────┼──────┼──────┼─────┼─────┼────┼──────┼──────┤│289││96年8月27日│1│甲x○│甲x○│1510│1│├─────┼──────┼──────┼─────┼─────┼────┼──────┼──────┤│290││96年8月27日│1│甲地○│由其妻朱│1505(起訴書│1│││││││秀金匯款│誤載為7000)│││││││││││├─────┼──────┼──────┼─────┼─────┼────┼──────┼──────┤│291││96年8月27日│7│甲V○│甲V○│7000(起訴書│1││││││││誤載為1506)│││││││││││├─────┼──────┼──────┼─────┼─────┼────┼──────┼──────┤│292││96年8月27日│1│甲壬○│甲壬○│1000│1│├─────┼──────┼──────┼─────┼─────┼────┼──────┼──────┤│293││96年8月27日│7│Q○○│Q○○│10000│1│├─────┼──────┼──────┼─────┼─────┼────┼──────┼──────┤│294││96年8月27日│1│甲e○│甲e○│1505│1│├─────┼──────┼──────┼─────┼─────┼────┼──────┼──────┤│295││96年8月27日│3│乙丑○│乙丑○│3030│1│├─────┼──────┼──────┼─────┼─────┼────┼──────┼──────┤│296││96年8月27日│15│宙○○│宙○○│25000│1│├─────┼──────┼──────┼─────┼─────┼────┼──────┼──────┤│297│63│96年8月28日│8│薛培均│薛培均│13000│1│├─────┼──────┼──────┼─────┼─────┼────┼──────┼──────┤│298││96年8月28日│9│a○○│a○○│15000│1│├─────┼──────┼──────┼─────┼─────┼────┼──────┼──────┤│299││96年8月28日│1│甲丑○│甲丑○│1710│1│├─────┼──────┼──────┼─────┼─────┼────┼──────┼──────┤│300││96年8月28日│1│甲寅○│甲寅○│1560│1│├─────┼──────┼──────┼─────┼─────┼────┼──────┼──────┤│301││96年8月28日│1│甲酉○│甲酉○│1500│1│├─────┼──────┼──────┼─────┼─────┼────┼──────┼──────┤│302││96年8月28日│2│x○○│x○○│3510│1│├─────┼──────┼──────┼─────┼─────┼────┼──────┼──────┤│303││96年8月28日│1│z○○之父│z○○以│1500│1│││││││ 楊月梅 之│││││││││名義代匯│││├─────┼──────┼──────┼─────┼─────┼────┼──────┼──────┤│304││96年8月28日│1│寅○○│寅○○│1510│1│├─────┼──────┼──────┼─────┼─────┼────┼──────┼──────┤│305││96年8月28日│2│J○○│J○○│4050│1│├─────┼──────┼──────┼─────┼─────┼────┼──────┼──────┤│306│64│96年8月29日│11│甲T○│甲T○│12000│1││││(起訴書誤載│││││││││為6月34日)││││││├─────┼──────┼──────┼─────┼─────┼────┼──────┼──────┤│307││96年8月29日│1│甲X○│甲X○│1600│1│├─────┼──────┼──────┼─────┼─────┼────┼──────┼──────┤│308│65│96年8月30日│2│甲u○│甲u○│3000│1│├─────┼──────┼──────┼─────┼─────┼────┼──────┼──────┤│309││96年8月30日│1│甲P○│甲P○│1500(起訴書│1││││││││誤載為4091)│││││││││││├─────┼──────┼──────┼─────┼─────┼────┼──────┼──────┤│310│66│96年8月31日│1│乙寅○│乙寅○│1540│4│├─────┼──────┼──────┼─────┼─────┼────┼──────┼──────┤│311││96年8月31日│1│k○○│k○○│1520│4│├─────┼──────┼──────┼─────┼─────┼────┼──────┼──────┤│312││96年8月31日│3│甲宇○│甲宇○│3000│3(起訴書誤│││││││││載為1)│├─────┼──────┼──────┼─────┼─────┼────┼──────┼──────┤│313││96年8月31日│1│ 李文昌 │李文昌│1550│4(起訴書誤│││││││││載為1)│├─────┼──────┼──────┼─────┼─────┼────┼──────┼──────┤│314││96年8月31日│1│ 鄭松 □│鄭松□│1530│4│├─────┼──────┼──────┼─────┼─────┼────┼──────┼──────┤│315│67│96年9月1日│1│ 蔡有用 │蔡有用│1545│1│├─────┼──────┼──────┼─────┼─────┼────┼──────┼──────┤│316│68│96年9月2日│1│李協倉│其友人黃│1610│4│││││││ 俊榮代匯 │││├─────┼──────┼──────┼─────┼─────┼────┼──────┼──────┤│317││96年9月2日│1│甲未○│甲未○│2000│4│├─────┼──────┼──────┼─────┼─────┼────┼──────┼──────┤│318│69│96年9月3日│13│甲天○│甲天○│15000│4│├─────┤(本件與違反├──────┼─────┼─────┼────┼──────┼──────┤│319│野生動物保育│96年9月3日│3│甲宙○│甲宙○│3100│4│├─────┤法第41條第1├──────┼─────┼─────┼────┼──────┼──────┤│320│項第1款~第│96年9月3日│1│黃○○│黃○○│1600│4│├─────┤3款之罪想像├──────┼─────┼─────┼────┼──────┼──────┤│321│競合)│96年9月3日│4(起訴書│玄○○│玄○○│6000(起訴書│4│││││誤載為1)│││誤載為1510)│││││││││││├─────┼──────┼──────┼─────┼─────┼────┼──────┼──────┤│322││96年9月3日│1│辛○○│辛○○│1510│4│├─────┼──────┼──────┼─────┼─────┼────┼──────┼──────┤│323││96年9月3日│9│ 何永盛 │何永盛│13000│4(起訴書誤│││││││││載為1)│└─────┴──────┴──────┴─────┴─────┴────┴──────┴──────┘附表三: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1│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之屍體1具│├──┼───────────────────────────────────┤│2│大型捕鴿網3件│├──┼───────────────────────────────────┤│3│扣案之鴿籠4只│├──┼───────────────────────────────────┤│4│綵帶石頭1袋│├──┼───────────────────────────────────┤│5│綁鴿用尼龍釣線2捲│├──┼───────────────────────────────────┤│6│裝鴿攜行網袋2只、│├──┼───────────────────────────────────┤│7│無線對講機2具│├──┼───────────────────────────────────┤│8│銀行提款密碼便條紙1張、│├──┼───────────────────────────────────┤│9│註記腳環號碼用便條紙1本、│├──┼───────────────────────────────────┤│10│高雄區信鴿協會青田聯合會成績通知1本、│├──┼───────────────────────────────────┤│11│屏東信鴿協會青田海翔聯合會96年春海上友誼賽統計表1本、│├──┼───────────────────────────────────┤│12│屏東信鴿協會青田海翔聯合會96年春海上有效環資料表1本│├──┼───────────────────────────────────┤│13│高雄區信鴿協會青田聯合會插組賽報到表空表1本,│├──┼───────────────────────────────────┤│14│防曬帽1頂│├──┼───────────────────────────────────┤│15│郵政存摺(戶名:陳文欽,帳號00000000000000)1本│├──┼───────────────────────────────────┤│16│郵政存摺(戶名:陳春枝,帳號00000000000000)1本│├──┼───────────────────────────────────┤│17│陳春枝私章1枚│├──┼───────────────────────────────────┤│18│郵政存摺(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1本、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乙○○私章1枚│├──┼───────────────────────────────────┤│19│SIM卡(和信電訊門號0000000000號)1片、SAMSUNG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AMSUNG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GSEVEN│││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SONY│││ERICSSON廠牌手機(IMEI: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PHILIP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20│賽鴿腳環2只│├──┼───────────────────────────────────┤│21│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華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台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中信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中華商銀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大眾│││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22│資料袋1袋│├──┼───────────────────────────────────┤│23│空氣槍1支、瓦斯鋼瓶15瓶、鋼珠(銅)1罐、鋼珠(鉛1盒)│├──┼───────────────────────────────────┤│24│非保育類一般野生動物番鵑屍體1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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