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10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
8月21日98年度審簡字第450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828號、第17766號、第17991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18號移送併辦),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285號、第829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3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3年6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他人使用,恐被利用作為詐欺他人之聯絡工具,將幫助他人規避警方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7年10月14日至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營業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預付卡,旋即於同日在不詳地點將其上開行動電話SIM卡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叔仔 」之劉姓成年男子使用,嗣該劉姓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網站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偽拍賣訊息,並留甲○○上開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為聯絡電話,嗣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標得該等物品後,該詐欺集團所屬之成員即以上開電話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絡確認交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未取得該等商品而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
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業據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式中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甲○○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均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上開行動電話為其申辦,並於申辦當日將該門號SIM卡交付與綽號「叔仔」之劉姓成年男子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因為劉先生說他不能申請電話,伊就把SIM卡交給他,伊不知道他會拿去作為詐騙工具云云。惟查:
(一)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於97年10月14日申辦,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6人,因遭詐騙集團於網路上刊登拍賣廣告並留下被告上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繫,因而遭騙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丁○○、己○○、戊○○、庚○○、丙○○、乙○○於警詢中證訴明確,並有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信件網頁列印資料、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98年3月19日函暨附件、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98年3月16日函暨附件、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98年3月16日函暨附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台南商業銀行南豐分行交易明細表、庚○○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丙○○所有之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存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9日函暨附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賣家之訊息往來內容列印資料、乙○○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上海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8年3月23日函暨附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日傳真暨附件檢附之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等在卷為憑(見新興分局警卷第17~
23、27~34頁,新營分局警卷第4~13頁,雲林分局警卷第2~9、11頁,基隆地檢偵卷第5~11、18~21頁,台南第二分局警卷一第8~21頁、警卷二第8~12、17~24、28~31頁,高雄地檢偵卷一第40~42頁),足認被告之上開行動電話門,確遭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並與被害人聯絡之用甚明。
(二)按行動電話門號通常專屬個人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且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輕易申請一支甚或數支門號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故一旦有人刻意收集非熟識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被告既稱劉姓成年男子不能申請行動電話,其即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交劉姓成年男子使用,其不知劉姓成年男子全名,也不知道他詳細的居住地址云云,足見被告與該劉姓成年男子之交情不深,且門號為一般民眾極易申辦者,是被告自己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卻交與劉姓成年男子使用,即悖於常情。再者,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過程中,為確保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取得贓款並躲避檢警追緝,以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與被害人聯絡之工具使用,衡情通常會先取得行動電話門號所有人之同意才使用,否則倘使用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工具使用,極易因遺失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所有人向電信公司辦理停話、掛失或報警處理,使犯罪集團著手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過程中,因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已掛失,被害人無法以犯罪集團原來留用之該行動電話門號繼續互為聯繫,勢將阻礙犯罪集團以該行動電話門號指示被害人匯款、轉帳等後續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或因該行動電話門號所有人已報警處理,使犯罪集團於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過程中輕易遭受檢警鎖定並追緝,犯罪集團自不可能冒此風險使用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且日常生活中利用人頭詐騙他人錢財之事業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傳,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被告乃智慮正常且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將所申請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均交予認識非深、非熟識之他人,極可能遭詐欺者用作詐欺取財之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猶將之交與他人使用,顯有容認他人以之從事犯罪行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甲○○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述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叔仔」之劉姓成年男子,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利用被告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該等帳戶內,是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SIM卡供人使用之行為,應屬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或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認其上開所為顯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遂行數次詐騙行為,惟就被告言,仍僅有一次提供行動電話SIM卡之幫助行為,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另被告有如前述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本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同日以一行為交付之上開行動電話SIM卡,既除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外,尚有附表編號5、6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業於原審審理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又被告就附表編號6部分之犯行,雖未經聲請本院為簡易判決處刑,惟既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且與附表編號4、5部分,均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附表編號1至3部分之犯行,均係基於被告一個幫助行為所致,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5、6部分,即有未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行動電話SIM卡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惡性非輕,及被害人人數、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詐欺集團刊登│遭詐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號││之拍賣廣告││││(新臺幣)│├─┼───┼──────┼────────┼────┼─────┼────┤│⒈│丁○○│於98年2月間│丁○○於98年2月│98年2月│ 陳建志 之基│3,800元││││某日,在雅虎│19日晚間6時35分│19日下午│隆第一信用│││││奇摩拍賣網站│許,在雲林縣斗六│6時13分│合作社帳號│││││上(帳號:│市○○○街○○號租││0000000000│││││CRHCRHC)佯│屋處上網見到該訊││53號帳戶│││││登拍賣遊戲機│息,陷於錯誤,以│││││││之訊息。│3,800元標得該遊││││││││戲機。││││├─┼───┼──────┼────────┼────┼─────┼────┤│⒉│己○○│於98年2月間│己○○於98年2月│98年2月│ 呂大平 之花│2,290元││││某日,在露天│23日某時,在高雄│23日下午│蓮第一信用│││││拍賣網站上(│市○○區○○○路│1時35分│合作社0701│││││帳號:122772│183號5樓之1上網││0000000000│││││)佯登拍賣勳│見到該拍賣訊息後││號帳戶│││││風拉桿式高桶│陷於錯誤,以2,29│││││││加熱式SPA足│0元購買該拍賣物│││││││浴機之訊息。│品。││││├─┼───┼──────┼────────┼────┼─────┼────┤│⒊│戊○○│於98年2月間│戊○○於98年2月│98年2月│ 陳佳慧 之中│3,500元││││某日,在雅虎│25日晚間6時許,│25日下午│華郵政股份│││││奇摩拍賣網站│在臺南縣新營市府│8時26分│有限公司豐│││││上(帳號:│西路家中上網見到││原郵局0141│││││yeu66)佯登│該拍賣訊息後,陷││0-0000000│││││拍賣「正夯│於錯誤,以3,500││號帳戶│││││iPhone手機8G│元得標購買。│││││││版本山寨機」││││││││之訊息。│││││├─┼───┼──────┼────────┼────┼─────┼────┤│⒋│庚○○│於98年2月間│庚○○於98年2月│98年2月│陳建志之基│2,800元││││某日,在雅虎│18日下午1時16分│19日下午│隆第一信用│││││奇摩拍賣網站│許,在臺中縣豐原│1時50分│合作社帳號│││││上(帳號:│市○○路○○○號公││0000000000│││││yfj0612)佯│司上網見到該拍賣││53號帳戶│││││登拍賣「HP│訊息後,陷於錯誤│││││││OFFICEJET│,以2,800元得標│││││││PROK300高速│購買。│││││││商用彩色噴墨││││││││印表機」之訊││││││││息。│││││├─┼───┼──────┼────────┼────┼─────┼────┤│⒌│丙○○│於98年2月間│丙○○於98年2月│98年2月│ 葉沛涵 之中│1,200元││││某日,在雅虎│22日下午5時許,│22日下午│國信託商業│││││奇摩拍賣網站│在臺南市中西樹林│7時13分│銀行帳號│││││上(帳號:│街73號2樓家中上││0000000000│││││aj200263)佯│網見到該拍賣訊息││78號帳戶│││││登拍賣「Sony│後,陷於錯誤,以│││││││EricssonHBH│1,200元得標購買│││││││-DS205原廠立│。│││││││體聲藍牙耳機││││││││」之訊息。│││││├─┼───┼──────┼────────┼────┼─────┼────┤│⒍│乙○○│於98年2月間│乙○○於98年2月│98年3月│ 李瑋仟 之上│1,240元││││某日,在雅虎│19日下午4時30分│2日下午│海商業儲蓄│││││奇摩拍賣網站│許,在臺南市中西│10時│銀行帳號25│││││上(帳號:│環河街116號家中││0000000000│││││toto226119)│上網見到該拍賣訊││30號帳戶│││││佯登拍賣「│息後,陷於錯誤,│││││││Love&Peace天│以1,240元得標購│││││││使魔法石女性│買。│││││││淡香精、愛情││││││││魔法石女性淡││││││││香精」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