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72號原告吳𢙨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吳樹根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樹根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地號或建號(門牌號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1│臺中市○○區○○○段○○○段000○號,權│105年4月25│││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日│││)││├──┼────────────────────┼──────┤│2│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5年5月24│││,權利範圍全部│日│├──┼────────────────────┼──────┤│3│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5年5月24│││,權利範圍1/9之土地│日│├──┼────────────────────┼──────┤│4│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9│105年5月24│││之土地│日│├──┼────────────────────┼──────┤│5│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9│105年5月24│││之土地│日│├──┼────────────────────┼──────┤│6│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5年5月24│││383/1296之土地│日│├──┼────────────────────┼──────┤│7│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105年5月24│││利範圍1/9之土地│日│├──┼────────────────────┼──────┤│8│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105年5月24│││利範圍1/9之土地│日│├──┼────────────────────┼──────┤│9│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105年5月24│││利範圍1/9之土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