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沈里麟
       沈煥博
       楊明儀 律師
被   告  黃佑任
       陳雅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徐勝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