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04號
原   告 東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香
原告與被告璟順鋼架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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