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柏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
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