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吳岳霖 法定代理人 莊蕙瑜 被告 曾兆軒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整,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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