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為證。惟該裁定係民國九十九年所為,尚難憑以認定聲請人目前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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