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雲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雲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雲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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